联盟简介

开放、融合、创新、共建MBSE领域新生态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复杂装备MBSE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China National MBSE Alliance,英文缩写:CNMA。
第二条 性质 联盟在国内外知名专家支持下,由各大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自愿联合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于一体的非营利性协同创新组织。
第三条 宗旨 联盟将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源动力,有效联合国内外优势研究力量和优秀人才,搭建平台共同研究国家MBSE技术发展战略、提供重大项目立项建议、促进核心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推动MBSE技术创新、牵引国家工业软件自主可控,为科技强国提供支持。


第二章 联盟主要任务

第四条 联盟主要任务包括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关键技术攻关资源协调、标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为国家MBSE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拟定、项目指南编制、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支撑。
第六条 协调各成员单位优势资源,促进MBSE核心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
第七条 跟踪国内外MBSE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联盟成员单位发布MBSE相关信息。
第八条 开展国际合作、举办学术会议、高峰论坛、考察调研等活动,交流创新成果、推进知识共享。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执行机构,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吸收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审议决定理事单位;
(四)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联盟相关活动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联盟的技术发展战略和重点方向进行审议;
(二)对各专业委员会技术方向和研究计划进行审议和指导;
(三)对MBSE重大项目论证与实施提供技术咨询。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从国内外相关专业的院士、知名专家中进行遴选和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二)承办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三)编制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负责受理、审核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五)负责联盟对外交流工作;
(六)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挂靠上海宇航系统工程研究所,与其他成员单位协同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MBSE不同技术领域发展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技术领域发展重点方向的规划、技术支持和应用指导,并对技术创新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战略;
(二)提出并落实本专业技术领域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梳理本专业领域MBSE技术发展需求,提出技术发展课题及应用示范建议;
(四)专业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五)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筑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成员单位解决其MBSE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六)邀请专家指导委员会、外部专家对本专业领域工作进行指导。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专家和联盟理事会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秘书1~2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权责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并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并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询、监督、表决权;
(三)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情报、技术等信息服务;
(四)申报联盟提供的软课题、试点示范项目等;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按要求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组织的技术交流等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承担联盟指派的软课题、试点示范项目;
(四)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申请退出本联盟,应向联盟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退出;
(二)联盟成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二)对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三)联盟成员除名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联盟成果转化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充分共享统一标准和规范,促进相互协同。
第二十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全体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在相关课题研究、试点示范应用项目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保证承担单位的核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在产生的专利技术成果分配有分歧时,可提交理事会讨论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联盟理事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